關稅總局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關稅總局及其所屬機關的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和政風人員的任用,分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這些人員的選拔,僱用和管理遵從適用的法律。根據上述的範例法規,這可能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關稅總局或其所屬機關在聘請人員時需要遵守相關的資格和程序,以確保公正和合法的選拔和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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