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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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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關稅總局及其所屬機關的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和政風人員的任用,分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這些人員的選拔,僱用和管理遵從適用的法律。根據上述的範例法規,這可能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關稅總局或其所屬機關在聘請人員時需要遵守相關的資格和程序,以確保公正和合法的選拔和聘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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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規定:「關稅總局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