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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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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關務人員及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可以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限於具備所轉任職務之任用資格的人員。轉任的辦法由銓敘部和財政部共同制定。根據這項法規,關務人員和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可以根據其任用資格相互調任職位。舉例來說,一個關務人員可以轉任到財政部的相當職位,或者一個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可以轉任到關務人員的相當職位,但是必須具備所轉任職務的任用資格。同時,轉任的具體辦法由銓敘部和財政部一起制定。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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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9 條規定:「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