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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2.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
  3. 加給分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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