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的規定,關務人員的俸給分為本俸、年功俸和加給三種,並且以月計算。本俸和年功俸的俸級和俸點則根據第四條第二項所附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來規定。而加給則分為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和地域加給三項。 根據研析公告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Announcement) No. 1763,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補習班相關行為指引 (附件4-6-1) 中提到,關務人員的加計有包含「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且該行為指引所提及的加給內容與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所規定的加給相符。 基於以上資料,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所提到的本俸、年功俸和加給的規定在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項方面均有具體內容,且這些內容可以參考附件4-6-1中的補習班相關行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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