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三、第四、第五款規定,初任人員須經試用一年,試用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其成績特優者,得縮短為六個月;不及格者,報請銓敘機關分別情節延長其期間,但以六個月為限;延長後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
根據問題中所提供的相關資訊,依照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7 條的規定,初任人員需要試用一年。若試用成績及格,則可實授該職位;若試用成績特優,則可縮短試用期至六個月;若試用成績不及格,則可以報請銓敘機關根據各種情節延長其試用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若經延長試用後仍不及格,則該人員將會被停止試用並予以解職。 依據公務人員相關法條資訊,初任人員在試用期滿後會由機關長官考核其成績。若成績不及格,機關長官需詳細敘述事實,然後送請銓敘機關核定是否延長其試用期。在延長試用期間,若該人員的試用成績仍然不及格,應該要立即敘述事實並送請銓敘機關停止其試用並解職。試用期間的評價應該根據工作、忠誠、品行、學識、才能、經驗、體格和領導能力等項目進行考核。 在上述資料中,提到了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即原告在試用期間控告或檢舉同仁,但這些指控要麼被法院判定為無罪,要麼被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或者經過相關機關調查後認為沒有不法行為。這些行為被認為對機關的人力資源調度和內部和諧產生了影響,因此被評為不及格。這個範例提供了一個試用期間評價的具體情況。 最新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 (85.11.1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9、28條 (87.01.15)、行政訴訟法 第4條 (64.12.12)、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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