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的規定,關務人員官階的晉升將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的規定。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的規定,考績的結果將依照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進行評分,並根據評分結果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四個等次。這項考評工作具有高度屬人性,即使行政機關有判斷的餘地,但在判斷過程中仍需遵循客觀、正確的考核準則。在行使這項判斷時,行政機關的判斷不得超越法律所賦予的範圍,並且應該符合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違背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或者存在明顯的違法情事,該判斷可以被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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