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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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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的規定,關務人員官階的晉升將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的規定。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的規定,考績的結果將依照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進行評分,並根據評分結果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四個等次。這項考評工作具有高度屬人性,即使行政機關有判斷的餘地,但在判斷過程中仍需遵循客觀、正確的考核準則。在行使這項判斷時,行政機關的判斷不得超越法律所賦予的範圍,並且應該符合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違背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或者存在明顯的違法情事,該判斷可以被撤銷或變更。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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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6 條規定:「關務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