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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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之先放後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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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及參考資料,進口貨物先放後稅的適用辦法可以在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2條中找到。該條款表示,進口貨物之先放後稅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如果本辦法未規定其他相關事項,則應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根據台灣的進口貨物通關相關法規,海關可以根據相關法條對進口貨物先行徵稅驗放,待事後加以審查,並核定其應納稅額。此外,如果海關對進口人提供的交易文件或資料存疑,且進口人未能提出明確解釋或解釋仍然引起合理懷疑,海關有權調整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這樣的調整是為了確保進口貨物的價格的正確性,避免進口人低報價格逃避稅費。因此,進口貨物的先放後稅是在相關法規的規定下進行的,確保稅收的公平與合理。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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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