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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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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先放後稅,指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經海關准提供擔保,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先行驗放其進口貨物。
  2. 2.其他由海關依法應徵、代徵或收取之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得由進口人申請海關核准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如下: 1. 先放後稅是指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按照關稅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的關稅和保證金,可以經過海關核准提供擔保的方式,代替現金或保證金的繳納,以先行驗放進口貨物。 2. 其他海關依法應徵、代徵或收取的稅費、款項、滯納金和滯報費等,也可以進口人申請海關核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這項法規主要是在介紹進口貨物先放後稅的實施辦法。根據第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提供擔保以替代現金或保證金的方式,先行驗放進口貨物,而不需要立即繳納全部的關稅和保證金。第二條規定則是允許進口人在申請核准的情況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其他應徵、代徵或收取的稅費、款項、滯納金和滯報費等。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進口商的通關手續,使其可以先行取得貨物,並在之後按照相關法規逐步繳納相應的稅款和費用。這樣的辦法可以加速通關流程,促進貿易的順利進行。 資料中沒有具體提供與這項法規有關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法律文件或相關案例才能提供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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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先放後稅,指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替代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