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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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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辦法所稱先放後稅,指
納稅義務人
依本法
第十八條
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經海關
核
准提供
擔保
,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先行驗放其進口貨物。
其他由海關依法應徵、代徵或收取之各項稅費、款項、
滯納金
及滯報費等得由進口人申請海關核准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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