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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先放後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其為營利事業者,其統一編號。 二、願供擔保先行驗放之聲明。 三、擔保之種類及方式。 四、年、月、日。
  2. 申請人提供擔保之種類為現金或授信機構之保證者,得透過海關建置之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提出先放後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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