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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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申請先行驗放應載明的事項,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若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則需提供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並提供負責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若是營利事業者,則需提供統一編號。此外,申請書還需包括願供擔保先行驗放的聲明、擔保的種類及方式、以及申請日期。 根據參考資料,透過海關建置的關港貿單一窗口系統可以線上提出先行驗放的申請,申請人若提供現金或授信機構的保證作為擔保,可以透過這個系統來辦理。這種方式可以提供更方便、快速的操作,並且有利於加速進口貨物通關的程序。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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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