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之擔保得由納稅義務人、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其額度由擔保人自行決定: 一、限區擔保:擔保自單一關別進口之貨物。 二、通區擔保:擔保自各關別進口之貨物。
- 報關業者申請提供擔保者,如其組織屬公司形態,須其公司章程明定得為保證,方可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擔保。
- 第一項之擔保在其擔保額度內得循環使用;擔保不足者,應經補足或繳納現金後始得辦理先放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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