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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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辦法規定,進口貨物在先放後稅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應該支付的關稅、保證金、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和滯報費等,如果納稅義務人已按照規定支付或辦理完畢,海關可以根據納稅義務人、授信機構或提供擔保人的申請,退還其提供的擔保品或解除其擔保責任。 例子:如果進口貨物先放後稅,納稅義務人按照規定提供了保證金作為擔保,並且已經按時支付了應該繳納的關稅和其他費用,他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提供的擔保品或解除擔保責任。 2. 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擔保期限屆滿前想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擔保品,則應先清償應該支付的款項並補辦應辦手續。 例子: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擔保期限屆滿前決定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擔保品,他必須先支付未支付的款項並辦理應該辦理的手續,然後才能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擔保品。 3. 如果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向授信機構提供保證申請終止保證,則可以適用前項的規定。 例子:如果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向授信機構提供保證並希望終止該保證,他們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 滯納金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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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