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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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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規定先放後稅之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保證金、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或應辦之手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繳納或辦訖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授信機構或提供擔保人之申請,退還其擔保品或解除其擔保責任。
  2. 2.納稅義務人在擔保期間屆滿前欲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其擔保品者,應先繳清應繳之款項及補辦應辦之手續。
  3. 3.前項規定於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提供授信機構保證申請終止保證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辦法規定,進口貨物在先放後稅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應該支付的關稅、保證金、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和滯報費等,如果納稅義務人已按照規定支付或辦理完畢,海關可以根據納稅義務人、授信機構或提供擔保人的申請,退還其提供的擔保品或解除其擔保責任。 例子:如果進口貨物先放後稅,納稅義務人按照規定提供了保證金作為擔保,並且已經按時支付了應該繳納的關稅和其他費用,他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提供的擔保品或解除擔保責任。 2. 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擔保期限屆滿前想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擔保品,則應先清償應該支付的款項並補辦應辦手續。 例子: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擔保期限屆滿前決定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擔保品,他必須先支付未支付的款項並辦理應該辦理的手續,然後才能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擔保品。 3. 如果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向授信機構提供保證申請終止保證,則可以適用前項的規定。 例子:如果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向授信機構提供保證並希望終止該保證,他們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 滯納金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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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先放後稅之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保證金、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或應辦之手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