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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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先放後稅之案件逾期未繳清或未依限補辦手續者,由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追繳稅款,並視案情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辦理一年以下先放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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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8條的意思是,如果按照進口貨物先放後稅的方式辦理的案件,在逾期未繳清稅款或未按照規定補辦手續的情况下,海關可以根据關稅法的相關规定追缴稅款,并根据案情轻重给予警告或停止其辦理一年以下的進口貨物先放後稅。根據財政部的《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如果進口商在貨品放行後6個月內未繳清稅款,海關可以進行追繳,如果進口商未在逾期未繳或未按照規定補辦手續的情況下,會根據案情輕重給予不同的處罰,包括警告或停止辦理一年以下的進口貨物先放後稅。
- 關稅法法規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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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