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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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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
  2. 2.前項傳輸、交換或處理應予存證。其存證之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從其與連線用戶之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於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的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負責正確的傳輸、交換或處理。如果發生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的傳輸、交換或處理情況,業者應負責改正和補救。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業者應對傳輸、交換或處理進行存證。存證的期間,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規定,應根據業者與連線用戶的約定。例如,業者和連線用戶可以在服務合約中約定存證期限。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 錯誤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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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正確之傳輸、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