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於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的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負責正確的傳輸、交換或處理。如果發生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的傳輸、交換或處理情況,業者應負責改正和補救。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業者應對傳輸、交換或處理進行存證。存證的期間,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規定,應根據業者與連線用戶的約定。例如,業者和連線用戶可以在服務合約中約定存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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