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提供連線業者通關網路業務服務的收費基準應先檢附相關資料,包括成本及計算方式等,並向財政部申請同意。當需要變更收費基準時,也需要經過同樣的程序。 舉例說明:如果一間通關網路業者希望調整其提供的服務收費,他們需要提交相關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資料給財政部,經財政部的審查後才能獲得同意。 2.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之間根據本辦法規定提供的網路互連服務,其收費基準應由雙方自行協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向財政部提交相關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資料,由財政部制定合理的收費基準。 舉例說明:如果兩家通關網路業者希望提供互連服務,他們可以進行協商,共同商定收費基準。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他們可以向財政部提交相關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資料,由財政部制定合理的收費基準。 參考資料: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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