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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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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提供連線業者通關網路業務服務之收費基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申請財政部同意。變更時,亦同。
  2. 2.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之網路互連服務,其收費基準應先自行協商;如未能達成協議,得檢送成本及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由財政部訂定合理收費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提供連線業者通關網路業務服務的收費基準應先檢附相關資料,包括成本及計算方式等,並向財政部申請同意。當需要變更收費基準時,也需要經過同樣的程序。 舉例說明:如果一間通關網路業者希望調整其提供的服務收費,他們需要提交相關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資料給財政部,經財政部的審查後才能獲得同意。 2.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之間根據本辦法規定提供的網路互連服務,其收費基準應由雙方自行協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向財政部提交相關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資料,由財政部制定合理的收費基準。 舉例說明:如果兩家通關網路業者希望提供互連服務,他們可以進行協商,共同商定收費基準。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他們可以向財政部提交相關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資料,由財政部制定合理的收費基準。 參考資料: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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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提供連線業者通關網路業務服務之收費基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