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仍需遵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在每年六月底前,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向財政部提交前一年度的營運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以及其他相關的營運文件。財政部在必要時,也可以派員到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的實地進行檢查,而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 根據第二項,財政部在檢視前述文件和檢查結果後,如果發現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可以以書面通知業者限期改善。然而,如果業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財政部可以以書面通知業者限期提出改善計畫,並報財政部備查。 根據此法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並定期向財政部提交相關文件和報告。財政部也有權對業者進行檢查,並對違反規定的業者提出改善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通關網路業者的營運符合法規並保護相關利益。 相關參考資料: - 財政部「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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