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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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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仍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前一年度營運報告、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財政部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2. 2.財政部檢視前項文件及實地檢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限期改善。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財政部得以書面通知業者限期提出改善計畫,報財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仍需遵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在每年六月底前,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向財政部提交前一年度的營運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以及其他相關的營運文件。財政部在必要時,也可以派員到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的實地進行檢查,而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 根據第二項,財政部在檢視前述文件和檢查結果後,如果發現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可以以書面通知業者限期改善。然而,如果業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財政部可以以書面通知業者限期提出改善計畫,並報財政部備查。 根據此法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並定期向財政部提交相關文件和報告。財政部也有權對業者進行檢查,並對違反規定的業者提出改善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通關網路業者的營運符合法規並保護相關利益。 相關參考資料: - 財政部「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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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仍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