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組織形式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這是根據公司法所訂定的規定;(2)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必須達到新臺幣五億元。這意味著申請經營通關網路的公司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織起來,並在設立時注資至少新臺幣五億元。這裡沒有提供特定的案例或實例來支持這個法條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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