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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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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組織形式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這是根據公司法所訂定的規定;(2)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必須達到新臺幣五億元。這意味著申請經營通關網路的公司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織起來,並在設立時注資至少新臺幣五億元。這裡沒有提供特定的案例或實例來支持這個法條的解釋。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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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