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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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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財政部之測試驗證,應於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財政部申請展期六個月,未在期限內通過測試驗證者,註銷其籌設同意書。
  2. 2.前項展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第1項規定了籌設同意書的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如果申請人在有效期間內無法完成財政部的測試驗證,則應在期限屆滿前向財政部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如果在期限內未通過測試驗證,則會註銷他們的籌設同意書。 2. 第2項規定,申請人只能申請一次展期,不得再次延長。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籌設同意書的有效期限內無法完成測試驗證,他們可以向財政部提出展期的申請,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然而,如果他們在展期內仍未通過測試驗證,則財政部將註銷他們的籌設同意書,即不再允許他們進行通關網路經營。此外,他們只能進行一次展期的申請,不能再次延長期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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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財政部之測試驗證,應於期滿前,以書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