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1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財政部在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有關換照審理的結果。如果經書面審查和通關網路設備測試驗證合格,財政部將同時換發新的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 2.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如果財政部未能在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有關換照的審理結果,財政部可以核發臨時執照給予業者,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並且只能核發一次。 參考資料: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財政部,(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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