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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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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照審理結果,財政部應於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如經書面審查及通關網路設備測試驗證合格者,並同時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
  2. 2.前項申請換照之審理結果,財政部如未及於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得發臨時執照,斟酌情況給予三個月內之有效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1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財政部在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有關換照審理的結果。如果經書面審查和通關網路設備測試驗證合格,財政部將同時換發新的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 2.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如果財政部未能在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有關換照的審理結果,財政部可以核發臨時執照給予業者,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並且只能核發一次。 參考資料: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財政部,(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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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1 條規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照審理結果,財政部應於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