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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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流中心之監管海關得派遣關員定期或不定期前往中心查核。
- 2.物流中心為海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與通關作業需要,應無償提供海關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及人力。
- 3.物流中心貨物以整櫃存儲者,應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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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問題: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2 條 1. 物流中心之監管海關得派遣關員定期或不定期前往中心查核。 2. 物流中心為海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與通關作業需要,應無償提供海關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及人力。 3. 物流中心貨物以整櫃存儲者,應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可得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監管海關有權定期或不定期派遣關員前往物流中心進行查核。這意味著海關可以隨時檢查物流中心的運作情況,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為了配合海關的查核需求,物流中心應該無償提供海關所需的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的機具以及人力。這表明物流中心需要主動配合海關的檢查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支援設施和人員。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物流中心的貨物以整櫃的形式存儲,則應該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進行查核。這意味著物流中心需要準確記錄和報告每個裝櫃貨物的詳細信息,以便海關進行核對。 參考資料: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 核名詞
- 核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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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