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 1.物流中心之貨物,需運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辦理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者,應經海關核准後登錄電腦帳冊。運回時,應登錄電腦銷案。
- 2.前項貨物應以非屬管制或限制進口物品為限,且其運回時,應仍能辨識其原狀。
- 3.受託加工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須以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且其生產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加工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設置帳卡隨時記錄保稅貨物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 4.第一項貨物除檢驗、測試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得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完成通關並登錄電腦銷案,免再運回物流中心者外,應於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 5.第一項重整或簡單加工由加工廠所添加之原料,不得申請退稅。但得申請除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理解: 1. 物流中心貨物運往課稅區或保稅區進行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的情況下,必須經過海關核准後登錄電腦帳冊。同樣地,當這些貨物運回物流中心時,也需要更新電腦銷案。 2. 前述貨物必須是非屬於管制或限制進口物品的類型,且在運回時應仍能辨識出其原始狀態。 3. 如果某個課稅區或保稅區的廠商接受受託加工的業務,他們必須擁有已辦妥工廠登記的工廠,并且他們生產製造的項目必須與所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這些受委託加工的貨物,物流中心應提供專用存儲區域,并設置帳卡系統以隨時記錄保稅貨品的存入、領出和結存數量,以備查核使用。 4. 根據第一項所述的規定,貨物在完成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后,除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得以使用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並登錄電腦銷案,免去運回物流中心的步驟外,應在三個月內運回。在必要時,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總共不能超過六個月的時間。 5. 在第一項提到的重整或簡單加工過程中,由加工廠添加的原料是不允許申請退稅的,但可以申請除帳。 對於參考資料的舉例,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文字,無法確切指出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源。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 保稅區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