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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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運往課稅區參加展覽者,應經海關核准並提供稅款擔保後登錄電腦帳冊。運回時,應登錄電腦銷案。
- 2.前項貨物,應於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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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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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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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