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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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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運往課稅區參加展覽者,應經海關准並提供稅款擔保後登錄電腦帳冊。運回時,應登錄電腦銷案。
  2. 2.前項貨物,應於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我無法找到與「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3-1條」有關的內容。因此,我無法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對於此特定法規條文,我不知道該條文的內容或相關信息。

  • 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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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3-1 條規定:「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運往課稅區參加展覽者,應經海關核准並提供稅款擔保後登錄電腦帳冊。運回時,應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