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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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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貨物。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三、未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儲。 四、未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4條,物流中心業者若有以下情事之一,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90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命其限期改正;若在限期內未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若已經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則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期間的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具體而言,上述罰則適用於以下情況: 1. 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貨物:物流中心業者未按照第四條的規定進儲貨物。 2.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的規定。 3. 未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儲: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照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進儲貨物。 4. 未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照第九條之一的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5. 違反第十五條實施自主管理應遵行事項: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的規定,未遵守實施自主管理的相關要求。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行政院統計處公布的最新統計資料,自從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實施以來,已有多家物流中心業者因違反該辦法的相關規定而被海關罰款。其中一家物流中心業者在進儲貨物時未按照第四條的規定操作,海關便根據關稅法第90條的規定,給予該業者一次警告並處以8,000元的罰鍰,同時命其限期改正。然而,該業者未在限期內完成改正,海關便再次對其進行處罰。這是一個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4條所進行的罰則執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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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4 條規定:「物流中心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