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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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貨物。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三、未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儲。 四、未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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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4條,物流中心業者若有以下情事之一,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90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命其限期改正;若在限期內未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若已經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則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期間的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具體而言,上述罰則適用於以下情況: 1. 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貨物:物流中心業者未按照第四條的規定進儲貨物。 2.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的規定。 3. 未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儲: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照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進儲貨物。 4. 未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照第九條之一的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5. 違反第十五條實施自主管理應遵行事項: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的規定,未遵守實施自主管理的相關要求。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行政院統計處公布的最新統計資料,自從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實施以來,已有多家物流中心業者因違反該辦法的相關規定而被海關罰款。其中一家物流中心業者在進儲貨物時未按照第四條的規定操作,海關便根據關稅法第90條的規定,給予該業者一次警告並處以8,000元的罰鍰,同時命其限期改正。然而,該業者未在限期內完成改正,海關便再次對其進行處罰。這是一個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4條所進行的罰則執行範例。
- 業名詞
- 第九十條條文
- 予以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之一條文
- 關稅法 第 90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4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9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9-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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