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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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應填具申請書表,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電腦紀錄有案或完成通關後,始得進儲。
- 2.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由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聯名填具相關申請書表,向原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 3.國內貨物由課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並登錄電腦後進儲,或由物流中心與課稅區業者聯名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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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9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國外貨物進儲至物流中心時,物流中心應填寫申請書表並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申報。海關在完成記錄後,才可以讓貨物進儲。 範例: 一家國外公司將一批貨物運送至台灣的物流中心,該物流中心需填寫申請書表並以電腦連線申報給海關。海關在審核完畢後,貨物才能進入物流中心進行儲存。 2. 國內貨物進儲至物流中心時,若是由保稅區運入,物流中心和保稅區業者應共同填寫相關的申請書表,向原保稅區監管海關申報。在完成通關手續後,貨物才能進入物流中心進行儲存。 範例: 一批國內貨物由台灣的保稅區運送至物流中心,物流中心和保稅區業者必須共同填寫相關的申請書表,並向原保稅區的監管海關申報。在通關手續完成後,該批貨物才能進入物流中心進行儲存。 3. 國內貨物進儲至物流中心時,若是由課稅區運入,物流中心業者應填寫國內貨物進(出)單並將資料登錄至電腦系統後,方可將貨物進儲。或者,也可以由物流中心和課稅區業者共同填寫出口報單,完成通關手續後再將貨物進儲。 範例: 一批國內貨物由台灣的課稅區運送至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業者需填寫國內貨物進(出)單,並將相關資料登錄至電腦系統後,貨物方可進儲。或者,也可以由物流中心業者和課稅區業者共同填寫出口報單,完成通關手續後再將貨物進儲。
- 保稅區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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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