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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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儲,專責人員依規定點收,並應即辦理下列各款事項: 一、將進站貨櫃動態訊息傳輸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二、將已簽章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簽收聯回傳起運站。
- 2.前項貨櫃拆櫃進儲作業完成,專責人員應即傳輸拆櫃結案之貨櫃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 3.保稅貨物出口、運往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應開立運送單,並應根據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辦理核銷備查。
- 4.前項情形,物流中心未取得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聯繫追蹤確認保稅貨物運抵目的地時間,並註記於存查聯。
- 5.保稅貨物進儲,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有資料可供查詢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9-1條,有以下要點: 1. 首先,進站貨櫃的專責人員需要將貨櫃的動態訊息傳輸至貨櫃動態資料庫,同時簽收聯也需要回傳給起運站。 2. 當貨櫃的拆櫃進儲作業完成後,專責人員需要將拆櫃結案的貨櫃動態訊息傳輸至貨櫃動態資料庫。 3. 當保稅貨物需要出口或運往保稅區時,物流中心應開立運送單,並根據回傳的運送單簽收聯辦理核銷並備查。 4. 如果物流中心未取得回傳的運送單簽收聯,則應聯繫追蹤並確認保稅貨物運抵目的地的時間,並將此註記於存查聯。 5. 如果保稅貨物的資料已經存在於貨櫃動態資料庫中可供查詢,則可以免除前項規定的辦理程序。 根據資料庫中的其中一個案例,例如物流中心在進行保稅貨物的出口程序時,根據回傳的運送單簽收聯辦理核銷備查,確保保稅貨物正確出口並且有相關的文件可供查核。
- 業名詞
- 保稅區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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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