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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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流中心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運往課稅區者,應由進口人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運出。其原由課稅區進儲貨物,原貨配銷課稅區者,由物流中心填具表單並登錄電腦後運出,免向海關申報。 二、運往保稅區者,應由物流中心及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及加封後運出。但除屬非准許進口之貨物、第四條第八款規定需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進儲之物品及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以外,物流中心貨物運往其他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之非按月彙報者,以及運往同一管制區域內其他碼頭貨棧,可免加封。 三、運往自由貿易港區者,應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聯名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後,加封運往自由貿易港區港區貨棧,經完成通關後,憑以運入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但物流中心運往同一管制區域內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可免加封。
- 2.物流中心及其分支物流中心相互間之轉儲,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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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共分為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物流中心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的程序。其中,運往課稅區的貨物,進口人應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附必要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通關後方可運出。若是原本就在課稅區內的貨物,則由物流中心填寫表單並登錄電腦,免向海關再進行申報手續。 而運往保稅區的貨物,則需要由物流中心和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寫申請書表,並檢附必要文件,同樣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通關及加封後才能運出。但是有一些例外情況,包括非准許進口的貨物、需要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進儲的貨物以及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的貨物,這些在運往保稅區時會有特殊規定。而物流中心間相互間的轉儲則需要遵循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換言之,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了物流中心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的手續和程序,以及物流中心間的轉儲要求。具體的操作和文件檢附等細節,則需要根據海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完成。
- 保稅區名詞
- 業名詞
- 非名詞
- 第四條第八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按名詞
- 持有名詞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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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