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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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申請書表,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准予出口。出口後,如需辦理沖退稅者,由海關核發出口證明文件,憑以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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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規定,物流中心在貨物出口時,需要填寫申請書表並通過電腦連線向海關進行申報。在通關程序完成後,允許貨物出口。如果需要辦理退稅手續,則需要海關核發出口證明文件,並憑此文件進行申辦手續。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例如,一個物流中心負責出口一批貨物,他們需要在出口前填寫相應的申請書表並通過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在通過海關的審核後,物流中心獲得了出口證明文件,並使用該文件辦理退稅手續。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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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