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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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儲物流中心貨物發生退貨情事,應將退貨理由填報於申請書表其他申報事項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回課稅區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銷帳。 二、退回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後銷帳。 三、退回國外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後銷帳。
- 2.進儲物流中心貨物,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者,得取具貨物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並經海關核准,在海關監視下銷毀除帳。
- 3.物流中心存儲之保稅貨物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
- 4.物流中心存儲之保稅貨物,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准除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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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的規定,進儲物流中心貨物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後銷帳或除帳。具體辦理方式如下: 1. 若是退回課稅區,根據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辦理後銷帳。 2. 若是退回保稅區,則根據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後銷帳。 3. 若是退回國外,則依據前條的規定辦理後銷帳。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進儲物流中心的貨物如果已經沒有商業銷售價值,可以在獲得貨物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並經海關核准下,在海關監視下進行銷毀處理並且進行除帳。 第3項規定,如果物流中心存儲的保稅貨物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損失或損壞,經海關查明屬實,可以核實除帳。 最後,根據第4項的規定,如果物流中心存儲的保稅貨物因為其性質的關係自然短少,經海關查明屬實,可以核准除帳。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海關總署、國稅局、經濟部關務署、中央銀行聯合公報第10403306630號令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2.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官方網站,《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保稅區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 業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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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