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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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保稅貨物進儲: 一、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物流中心登記證校正或登記事項變更。 二、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運送貨物。 三、未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負責露天處所存儲貨櫃(物)之安全與管理。 四、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列印報表;或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之貨物,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存儲期限辦理出倉。 五、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盤點等相關事項。 六、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提供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人力及裝櫃明細表。 七、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運出辦理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未於同條第四項規定期限運回。 八、未依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運出參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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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5 條規定了物流中心業者的違規情事及相應的處罰,內容如下: 根據該條款,物流中心業者若符合以下情事之一,海關將依照關稅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包括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命令業者限期改正,若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將進行再次的處罰。如果業者經過三次處罰仍未能完成改正,則海關有權停止其三個月以下的期間內保稅貨物的進儲。 具體情事如下: 一、物流中心登記事項變更,未按照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範例:物流中心未將登記事項變更通知海關。 二、未依照第十六條的規定,委託物流中心或與物流中心訂立契約的運輸業者進行貨物的運送。 範例:物流中心委託未獲得相應許可的運輸業者進行貨物的運送。 三、未依照第十七條之一的規定,負責對露天存放的貨櫃(物)進行安全與管理。 範例:物流中心未妥善管理露天存放的貨櫃,造成貨物損失或遭受損壞。 四、未依照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列印報表,或未按照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在通關後的進儲貨物中按照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出倉手續。 範例:物流中心未按照規定列印報表或未按照存倉期限辦理出倉手續。 五、未依照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盤存等相關事項。 範例:物流中心未按照規定進行貨物的盤存工作。 六、未依照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提供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的機具、人力以及裝櫃明細表。 範例:物流中心未提供相應的驗貨場地或辦公處所,或未提供必要的機具、人力以及裝櫃明細表。 七、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運出進行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的貨物,未在同條第四項的規定期限內運回。 範例:物流中心未按照規定在期限內將經過檢驗、測試、重整或簡單加工的貨物運回。 以上是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業名詞
- 第九十條條文
- 予以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七條之一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
- 關稅法 第 90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8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9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9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2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3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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