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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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每年至少應定期自行盤點一次;其有盤虧者,應自行補報,經依法徵免稅捐後銷案;其有盤盈者,應補報申請書表,經海關核明後登錄帳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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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9條規定了物流中心每年至少應定期自行進行一次盤點,如果有盤虧,應自行補報,然後經過稅捐徵免後銷案;如果有盤盈,則應補報申請書表,經海關核實後登錄帳冊管理。根據台灣海關官方網站的資料,可以找到關於物流中心的規定以及相關程序。此外,根據國稅局的相關法規資料,也可以找到相關的稅務處理方式和報表範本。但詳細的範例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法規內容和相關指引文件才能確認。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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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