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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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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與保稅區者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間保稅貨物之進出,得向海關申請月彙報,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應憑相關文件即時登錄電腦後進出物流中心,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報,憑以銷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0條,物流中心與保稅區廠商間的保稅貨物進出,可以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不受第9條和第10條的限制。然而,必須即時將相關文件登錄電腦後才能進出中心,並在次月15日之前彙總填報,並憑填報表進行結案。 參考資料: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商業司 - 經濟部](https://bms.moea.gov.tw/zh-tw/Home/Index/7a7f7409-80aa-4934-9d5d-afd33a52b9bf?nodeId=5e7231bb-1336-4d86-85a5-aa012be48e72))

  • 保稅區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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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0 條規定:「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間保稅貨物之進出,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