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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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0條,物流中心與保稅區廠商間的保稅貨物進出,可以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不受第9條和第10條的限制。然而,必須即時將相關文件登錄電腦後才能進出中心,並在次月15日之前彙總填報,並憑填報表進行結案。 參考資料: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商業司 - 經濟部](https://bms.moea.gov.tw/zh-tw/Home/Index/7a7f7409-80aa-4934-9d5d-afd33a52b9bf?nodeId=5e7231bb-1336-4d86-85a5-aa012be48e72))
- 保稅區名詞
- 業名詞
- 按名詞
- 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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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