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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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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除經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或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存儲期限為二年者外,其存儲期間不受限制。存儲二年之貨物,應於海關要求時列印報表供查
  2. 2.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其屬海關核准自物流中心轉儲其他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者,存儲期限自最初進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其屬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者,存儲期限自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3. 3.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之貨物,存儲期間辦理重整者,重整後貨物之存儲期限,以所含自課稅區進儲物流中心貨物最初進儲之日起算。
  4. 4.第二項貨物不在存儲期限內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者,自存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5. 5.存儲貨物如經物流中心及貨物所有人聯名以書面向海關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8條是關於物流中心貨物的存儲期限和處理方式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不同項目,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進儲物流中心的貨物除非根據海關公告有指定的存儲期限,或者在通關後進入物流中心,存儲期限為兩年。如果存儲超過兩年的貨物,當海關要求時,應該提供存儲報表以供查核。 範例:假設某貨物於2021年3月1日進入物流中心,那麼它的存儲期限將在2023年3月1日屆滿。 2. 第二項規定:如果海關有公告規定存儲期限的貨物,如果是從物流中心轉儲到其他保稅區域,存儲期限應當從最初進入物流中心的日期開始計算;如果是從保稅倉庫轉儲到物流中心,存儲期限應當從進入保稅倉庫的日期開始計算。 範例:假設某貨物於2020年1月1日進入物流中心,而根據海關公告,它的存儲期限為一年。如果在2021年2月1日把貨物轉儲到其他保稅區域,那麼存儲期限應當從2020年1月1日開始計算。 3. 第三項規定:根據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通關後進入物流中心的貨物,如果進行了重整,那麼重整後貨物的存儲期限應當從包含在該區域內的課稅區域貨物最初進入物流中心的日期開始計算。 4. 第四項規定:如果第二項規定的貨物超過存儲期限並且沒有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根據關稅法的相關規定,應在存儲期限屆滿的翌日起進行處理。 範例:如果某貨物的存儲期限為一年,並且在存儲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二天仍未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根據關稅法的相關規定,海關將開始處理該貨物。 5. 第五項規定:如果存儲的貨物經過物流中心和貨物所有人聯名書面聲明放棄,根據關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些解釋來自於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的第18條的法規內容,並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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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18 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除經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或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存儲期限為二年者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