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7-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7-1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如果物流中心的貨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免拆櫃進倉: a. 整櫃貨物貨名相同、包裝一致,並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b. 因包件過重、體積過大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進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整櫃的貨物貨名都是相同的,且包裝方式也一致,物流中心可以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2. 根據第二項,已申請核准免拆櫃進倉的貨物,如果貨名相同,可以免逐案向海關申請。 3. 第一項中提到的露天處所必須鄰接已登記的物流中心建築物,並且符合第六條的規定。 4. 如果根據海關核准免拆櫃進倉的貨物發生短裝或溢裝的情況,根據第四項規定,應按照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海關申報,不得事後申請補報。 以上是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7-1條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來自最新的相關法規。
- 核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