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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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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物流中心進儲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原櫃(物)存儲於物流中心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物流中心負責。必要時,海關得以抽驗: 一、整櫃貨物貨名相同、包裝一致,並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 二、因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進倉。
  2. 2.前項已申請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貨名相同,得免逐案向海關申請。
  3. 3.第一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物流中心之建築物,且須符合第六條規定。
  4. 4.第一項經海關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有短裝、溢裝情事,應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海關申報,不得事後申請補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7-1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如果物流中心的貨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免拆櫃進倉: a. 整櫃貨物貨名相同、包裝一致,並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b. 因包件過重、體積過大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進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整櫃的貨物貨名都是相同的,且包裝方式也一致,物流中心可以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2. 根據第二項,已申請核准免拆櫃進倉的貨物,如果貨名相同,可以免逐案向海關申請。 3. 第一項中提到的露天處所必須鄰接已登記的物流中心建築物,並且符合第六條的規定。 4. 如果根據海關核准免拆櫃進倉的貨物發生短裝或溢裝的情況,根據第四項規定,應按照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海關申報,不得事後申請補報。 以上是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17-1條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來自最新的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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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17-1 條規定:「物流中心進儲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原櫃(物)存儲於物流中心之露天處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