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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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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經准者,發給登記證: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公司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物流中心地址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物流中心所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證明文件、平面圖及其影本;如租賃者,應另檢附建物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物流中心經廢止登記時,其保稅貨物可無條件繼續存放物流中心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貨物,但設置於國際港口或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免檢附前開所有權人承諾書。 三、第五條第二項可供倉儲使用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四、設備清單及配置圖。 五、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申請貨櫃(物)存儲於露天處所者,應於土地平面圖標示位置及儲位。 六、公司董監事名冊及營運計畫書。 七、運送車隊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物流中心的機構應向當地海關提交以下文件進行登記: 1. 申請書:必須載明申請者的名稱、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物流中心地址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2. 使用權證件及土地平面圖:應提交物流中心所在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權證件,並附帶平面圖和其影本,同時需要提交第五條第二項所需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以供倉儲使用。 3. 設備清單及配置圖:需要提交物流中心的設備清單和配置圖。 4. 當申請將貨櫃或貨物存儲於露天處所時,應在土地平面圖上標示位置和儲位,並遵守第十七條之一的規定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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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6 條規定:「物流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經核准者,發給登記證: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