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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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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分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
  2. 2.前項保證金得依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供。
  3. 3.物流中心滯欠之稅款、罰鍰或其他款項,海關得就其保證金予以扣抵。
  4. 4.第一項之保證金額度不足者,應補足後,始得辦理貨物之進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 2. 前項保證金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 3. 如果物流中心有滯欠的稅款、罰鍰或其他款項,海關可以使用保證金來抵銷。 4. 如果第一項的保證金金額不足,物流中心應該補足後才能辦理貨物的進儲。 根據上述資訊,我們可以了解到物流中心及其分支機構需要向海關繳納保證金。如果物流中心有未繳清的稅款、罰款或其他款項,海關可以從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數額不足時,物流中心需要補足才能進行進儲的手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關署網站 (https://www.cust.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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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7 條規定:「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分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前項保證金得依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