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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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 2. 前項保證金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 3. 如果物流中心有滯欠的稅款、罰鍰或其他款項,海關可以使用保證金來抵銷。 4. 如果第一項的保證金金額不足,物流中心應該補足後才能辦理貨物的進儲。 根據上述資訊,我們可以了解到物流中心及其分支機構需要向海關繳納保證金。如果物流中心有未繳清的稅款、罰款或其他款項,海關可以從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數額不足時,物流中心需要補足才能進行進儲的手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關署網站 (https://www.cust.gov.tw/)
- 第十一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關稅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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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