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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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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物流中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經海關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已逾前條規定之最低限額者,每逾新臺幣六千萬元,得再增設一處分支物流中心。
  2. 2.外國分公司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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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1 條的解釋。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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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1 條規定:「物流中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