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5-1 條
快速跳轉
- 1.物流中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已逾前條規定之最低限額者,每逾新臺幣六千萬元,得再增設一處分支物流中心。
- 2.外國分公司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者,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1 條的解釋。
- 核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