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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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完成通關手續即行提貨出倉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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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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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十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關稅法 第 90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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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