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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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登錄電腦或未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報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期間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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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7條規定,如果物流中心業者未按照第20條的規定將電腦登錄或在次月15日前填報,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90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罰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如果經過三次處罰後仍未完成改正,海關有權停止其按月彙報的期間,最長期限為六個月以下。 參考資料: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行政院公告) - 關稅法(行政院公告)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九十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關稅法 第 90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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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