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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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業者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因扣抵滯欠之稅款、規費或罰鍰而不足者,海關得通知物流中心業者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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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27-1 條規定了物流中心業者因繳納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海關有權通知業者補足差額,若業者未在指定期限內補足差額,海關可以依照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停止業者經營六個月以下的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物流中心業者管理辦法 (行政院主計總處影印函,100年12月7日)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規費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93 條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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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