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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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停止其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一、喪失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條件者。 二、事實上已停業者。 三、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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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9條的釋義,根據題目中所給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釋義。
- 廢止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條文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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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