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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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者,其籌設期間如須進儲自用機器、設備,應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臨時監管編號,並分別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通報(關)手續,且應登錄帳表,記載其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資料,供海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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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8 條,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時,如果需要在籌設期間進儲自用機器、設備,應該向海關申請核發臨時監管編號,并按照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進行通報(關)手續。此外,申請者還應該登錄相關帳表,記錄機器、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信息,以供海關核查。 參考資料: 1.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全文",財政部關稅總局,https://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572275&ctNode=18024&mp=8 2. "自由貿易港區管理相關規定",財政部關稅總局,https://www.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D7CAFCE7C1D75A81&sms=3D4F963066E0388F&s=TQAAKEAAGQAgAQ==
- 核名詞
- 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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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