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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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一報單內貨物,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其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與所漏進口稅額或溢沖退稅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 2.同一報單內貨物,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部分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其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與所漏進口稅額或溢沖退稅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其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部分,免處罰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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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第1款規定,當同一報單內的貨物部分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的規定,部分適用第37條第1項或第4項的規定時,只要所漏進口稅額或溢冲退稅額以及需要没入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就不予以處罰鍰。但如果在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超過三次,則不適用這個規定。 根據第2款規定,當同一報單內的貨物部分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的規定,部分適用第37條第1項或第4項的規定時,只要所漏進口稅額或溢冲退稅額以及需要没入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並且符合第37條第1項或第4項的部分,就不予以處罰鍰。但如果在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超過三次,則不適用這個規定。 這些規定可以在海關緝私條例第16條中找到。辦案標準的訂定是為了在一定情況下減輕對進口商或出口商的處罰,但仍然要求他們遵守海關緝私法規,並且在一年內不能有多次違規行為。 參考資料: - 海關緝私條例第16條 - 財政部海關總局「報關與稅務管理規程手冊」
-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條文
- 沒入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9-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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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