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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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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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如下: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七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施行。 根據這項條文,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施行日期是發布日,但第七條的條文施行日期是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範例:如果該案件的發布日是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則該標準從該日起生效。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這項修正條文,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修正發布的條文自其發布日起生效。 範例:如果該修正條文是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發布的,則修正條文自該日起生效。
- 第七條條文
-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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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