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回答如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共有4項規定。 根據第1項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的保稅貨物移運必須將移倉申請書(包含裝箱單明細)以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並經由系統回應記錄存檔以進行移運。若因災害、事件、不可抗力或網路連線中斷等原因造成無法傳輸,必須先向監管海關報告並取得核准後方可進行移運,並在系統恢復後盡速完成傳輸。 根據第2項規定,若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其提貨處位於同一離島地區的不同島嶼上,經監管海關核准後,可將前項規定的保稅貨物從自有保稅倉庫移運至提貨處,並應將售貨單號碼及售貨單項次加至移倉申請書(包含裝箱單明細)中,並通過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根據第3項規定,在進行移運前,必須附上移倉申請書(包含裝箱單明細)的一份供海關查核,並由專責人員核對無誤後進行加封。監管海關在需要時可進行押運。 根據第4項規定,進行保稅貨物的移運時,應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的規定進行。但如果移出入地點位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或經監管海關核准可以免使用保稅運貨工具進行移運的情況,則不適用此規定。 範例:假設一間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位於澎湖,其自用保稅倉庫位於蘭嶼。根據第2項的規定,商店可經由海關核准後,將保稅貨物從蘭嶼的倉庫移運至澎湖的提貨處。在移倉申請書中,需加上對應的售貨單號碼及項次,並透過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系統。移運前,必須附上移倉申請書的一份供海關查核,並由專責人員核對無誤後進行加封,監管海關也可視需要進行押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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