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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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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保稅貨物之移運,應將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連線中斷等事由,致未能傳輸者,應先報經監管海關准後始得先行移運,並於系統恢復後儘速傳輸。
  2. 2.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其提貨處設置於同一離島地區之不同島嶼者,前項保稅貨物經監管海關核准,得自其自用保稅倉庫移運至提貨處,並應於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加列售貨單號碼及售貨單項次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3. 3.前二項保稅貨物應於移運前檢附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一份供海關查核,經專責人員核對無訛後辦理加封,監管海關得視需要辦理押運。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保稅貨物之移運,應以保稅運貨工具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但移出入處所均設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或經監管海關核准免以保稅運貨工具移運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回答如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共有4項規定。 根據第1項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的保稅貨物移運必須將移倉申請書(包含裝箱單明細)以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並經由系統回應記錄存檔以進行移運。若因災害、事件、不可抗力或網路連線中斷等原因造成無法傳輸,必須先向監管海關報告並取得核准後方可進行移運,並在系統恢復後盡速完成傳輸。 根據第2項規定,若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其提貨處位於同一離島地區的不同島嶼上,經監管海關核准後,可將前項規定的保稅貨物從自有保稅倉庫移運至提貨處,並應將售貨單號碼及售貨單項次加至移倉申請書(包含裝箱單明細)中,並通過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根據第3項規定,在進行移運前,必須附上移倉申請書(包含裝箱單明細)的一份供海關查核,並由專責人員核對無誤後進行加封。監管海關在需要時可進行押運。 根據第4項規定,進行保稅貨物的移運時,應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的規定進行。但如果移出入地點位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或經監管海關核准可以免使用保稅運貨工具進行移運的情況,則不適用此規定。 範例:假設一間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位於澎湖,其自用保稅倉庫位於蘭嶼。根據第2項的規定,商店可經由海關核准後,將保稅貨物從蘭嶼的倉庫移運至澎湖的提貨處。在移倉申請書中,需加上對應的售貨單號碼及項次,並透過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系統。移運前,必須附上移倉申請書的一份供海關查核,並由專責人員核對無誤後進行加封,監管海關也可視需要進行押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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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保稅貨物之移運,應將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電子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