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共有5項規定,我們逐條進行解釋: 1. 根據該法條第1項的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其自用保稅倉庫所存儲的保稅貨物的存放期限為2年。但是,經海關核准後,可以延長1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2019年1月1日開業,則其存放在自用保稅倉庫中的保稅貨物,其存放期限是從進儲日起算的2年。 2. 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自用保稅倉庫轉儲到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的貨物,其存放期限從最初進儲保稅倉庫的日期起算。同樣地,從物流中心轉儲且符合海關公告定義的存倉期限的貨物,其存放期限則是從最初進儲物流中心的日期起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部分貨物在2019年1月1日進儲到自用保稅倉庫,然後在2020年1月1日轉儲到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則從2019年1月1日起算的存放期限為2年。 3. 根據該法條第4項的規定,經海關核准延長存儲期限的次數,除非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否則只能延長一次。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存放貨物的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存放期限,並且提供了合理的理由,海關可以核准延長存放期限1年。 5. 根據該法條第5項的規定,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存放期限內未能售出保稅貨物,則應在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的30天內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或退回原國內產製廠商,或申請補稅銷帳。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存放期限屆滿後的第31天內,尚有部分保稅貨物未能售出,則應在該天起的30天內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或退回原國內產製廠商,或申請補稅銷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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