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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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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但經海關准者,得延長一年。
  2. 2.前項貨物存儲期間,應自進儲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3. 3.自保稅倉庫轉儲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其存儲期間,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自物流中心轉儲且屬海關公告定有存倉期限之貨物,其存儲期間,自最初進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
  4. 4.第一項經海關核准延長次數,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5. 5.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未於第一項規定之存儲期限內售出者,應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或退回原國內產製廠商或申請補稅銷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共有5項規定,我們逐條進行解釋: 1. 根據該法條第1項的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其自用保稅倉庫所存儲的保稅貨物的存放期限為2年。但是,經海關核准後,可以延長1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2019年1月1日開業,則其存放在自用保稅倉庫中的保稅貨物,其存放期限是從進儲日起算的2年。 2. 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自用保稅倉庫轉儲到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的貨物,其存放期限從最初進儲保稅倉庫的日期起算。同樣地,從物流中心轉儲且符合海關公告定義的存倉期限的貨物,其存放期限則是從最初進儲物流中心的日期起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部分貨物在2019年1月1日進儲到自用保稅倉庫,然後在2020年1月1日轉儲到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則從2019年1月1日起算的存放期限為2年。 3. 根據該法條第4項的規定,經海關核准延長存儲期限的次數,除非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否則只能延長一次。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存放貨物的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存放期限,並且提供了合理的理由,海關可以核准延長存放期限1年。 5. 根據該法條第5項的規定,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存放期限內未能售出保稅貨物,則應在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的30天內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或退回原國內產製廠商,或申請補稅銷帳。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存放期限屆滿後的第31天內,尚有部分保稅貨物未能售出,則應在該天起的30天內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或退回原國內產製廠商,或申請補稅銷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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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但經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