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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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除符合法定免為告知事由外,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二、依資料蒐集情況,採取適當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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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前,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告知的方式應根據資料蒐集的情況進行適當的選擇。具體的告知內容和方式,可能需要參考該管理辦法的其他條款或相關指引文件來進一步解釋和說明。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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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