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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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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除符合法定免為告知事由外,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二、依資料蒐集情況,採取適當告知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前,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告知的方式應根據資料蒐集的情況進行適當的選擇。具體的告知內容和方式,可能需要參考該管理辦法的其他條款或相關指引文件來進一步解釋和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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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