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債票,限由受託辦理還付本息業務之經辦行,於規定期間內經售,並應由承購人填具印鑑卡,留存備驗。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14條,記名式債票必須限由受託辦理還付本息業務的經辦行在規定期間內進行售出。承購人在購買債票時需要填寫印鑑卡,以作為備份驗證的文件。 根據《證券發行與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8條第1項,記名式債票的發行者須簽券人進行經營發行,須經證管機構核發發行登記及其後續動作,再行銷售。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財政部,「中央公債經理辦法」,2021年10月25日更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37 - 行政院主計總處,「證券發行與交易法施行細則」,2021年10月25日更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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