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債票經售時,應於本息票背面加蓋「本記名式債票限向○○兌領」戳記並記名。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15條規定,當記名式債票進行售出時,應在本息票背面上加蓋「本記名式債票限向○○兌領」的戳記並註明兌領人的姓名。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債票的轉讓權,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以下是該條規定的相關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所發佈的《中央公債樣本契約》,這是一份記名式債票樣本,該樣本上的本息票背面加蓋了「本記名式債票限向倩兌領」的戳記並註明倩的姓名。 另一個例子是根據2020年發行的中央公債記名式債票發行公告,這份公告中提到所有售出的記名式債票都必須在本息票背面加蓋「本記名式債票限向財團法人ABC兌領」的戳記並記名財團法人ABC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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