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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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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式債票,應由經辦行登記號碼,每日列報承轉行彙送中央銀行於發售完畢時歸併整理,編印記名式債票號碼冊,分送各經付公債本息機構及財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16條,記名式債票應由經辦行登記號碼,每日列報承轉行彙送中央銀行。當公債發售完畢時,中央銀行將整理債票號碼並編印記名式債票號碼冊,然後分送給各經付公債本息機構及財政部以供查驗。 舉例:如果某個中央公債發行完畢,發行機構將相關的記名式債票號碼報送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會將這些債票號碼整理並編印成記名式債票號碼冊,然後分送給各經付公債本息機構和財政部作為備查之用。這樣可以確保債票的登記和追蹤的準確性,方便相關單位進行管理和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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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記名式債票,應由經辦行登記號碼,每日列報承轉行彙送中央銀行於發售完畢時歸併整理,編印記名式債票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