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債票,應由經辦行登記號碼,每日列報承轉行彙送中央銀行於發售完畢時歸併整理,編印記名式債票號碼冊,分送各經付公債本息機構及財政部備查。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16條,記名式債票應由經辦行登記號碼,每日列報承轉行彙送中央銀行。當公債發售完畢時,中央銀行將整理債票號碼並編印記名式債票號碼冊,然後分送給各經付公債本息機構及財政部以供查驗。 舉例:如果某個中央公債發行完畢,發行機構將相關的記名式債票號碼報送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會將這些債票號碼整理並編印成記名式債票號碼冊,然後分送給各經付公債本息機構和財政部作為備查之用。這樣可以確保債票的登記和追蹤的準確性,方便相關單位進行管理和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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