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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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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式債票轉移或轉讓時,持票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並檢附債票及新印鑑卡一式二份,向原經辦行辦理過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記名式債票轉移或轉讓時,持票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並檢附債票及新印鑑卡一式二份,向原經辦行辦理過戶。根據此法條,當持有記名式債票的人想要轉移或轉讓該債票時,必須填寫過戶申請書,並附上債票和新的印鑑卡的副本,然後向原來辦理過傳票據事務的銀行申請過戶。具體的過戶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相關的內部規定和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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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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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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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記名式債票轉移或轉讓時,持票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並檢附債票及新印鑑卡一式二份,向原經辦行辦理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