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票一經售出,持票人不得中途要求記名或取消記名。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19條,一旦債票售出給持票人,持票人就無法在中途要求變更為記名債票或取消原本的記名債票。這表示持票人無權更改債票的記名狀態。該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票交易的安全性和不可變性。這也符合票據法的相關規定,保障債票的真實性和信用性。例如,持票人無法在已售出的債票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作為記名債票,或者取消原本的記名債票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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