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債之到期本息,於各該公債每期次開付前一營業日,由財政部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各主管機關,一次撥交中央銀行基金專戶備付。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1條規定,各期次公債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在每期次開付前一個工作日,由財政部或根據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主管機關,一次性撥入中央銀行基金專戶備付。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債到期時能夠及時支付本金和利息。這表示發行公債的財政部或相應的主管機關會在每一期次的付款日的前一個工作日,將對應的款項一次性撥入中央銀行基金專戶,以便預備支付。 舉例來說,假設某期公債到期日為10月1日,根據第21條的規定,財政部或相關主管機關會在9月30日這一天,將到期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撥入中央銀行基金專戶備付。這樣就確保了公債持有人在到期日時能夠按時收到應得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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